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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实现经济转型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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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

 善政发〔2011〕1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实现经济转型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产业升级步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推进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结合嘉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提升发展

1.符合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信息电子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的新建项目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租赁厂房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自生产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二年100%,后三年50%。

2.符合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现有新兴产业企业增资扩股5000万元以上的次年度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50%给予奖励

3.现有工业企业引进先进装备或进行设备更新改造符合国家和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方向且实际设备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列入重点小企业培育库名单的为15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竣工后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按审计确认的设备投资额5%给予补助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两年内可以累计计算投资额);现有工业企业向新兴产业转型的技改项目补助标准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至200万元

4.企业自主开发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领域首次自主研发国产化制造首台套项目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5.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省级标技委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主导制订修订国际及国家标准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在标准出台后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制订修订上述标准的在标准出台后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3万元奖励。(服务业企业参照执行

6.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按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兼并重组后次年度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高于15%的部分给予50%奖励

7.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经浙江证监局备案为依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本县企业实现借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县且在本县纳税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注册地在本县的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5000万元以上且经审计确认直接融资额80%以上投资本县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8.企业公开发行债券并投资于本县发行额超过1亿元期限3年以上的按实际发行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80万元

9.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我县区域产业定位的腾笼换鸟退低进高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并经确认项目已开工的按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受让方

10.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零增地增加投资强度工业项目经批准且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省规定投资强度或土地出让合同下限部分的以规定投资强度进行折算节约的土地面积给予企业2万元/亩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1.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条件利用企业原有空地新建厂房拆旧建新或加层且新增厂房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提高容积率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超过省规定容积率或土地出让合同下限以上部分一次性给予企业40/平方米奖励

12.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管道供气当年停用并拆除燃煤锅炉的按锅炉吨位给予每吨1万元的补助对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和企业按实施项目设备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20万元其中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和企业各补助3%。

13.企业实施政府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为节电节煤节水节汽节油等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并通过能效评估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至100万元列入省重点节能项目且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至150万元。(服务业企业参照执行

14.企业按照县级以上政府要求关停并拆除全部高耗能高污染设备的按企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价值的2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50万元

15.企业对4吨及以上锅炉实施脱硫工程经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脱硫率达到75%、85%以上时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5%、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50万元、60万元

16.企业采取工程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实施中水回用工程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2%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100万元

17.企业投资用于减排所必需的在线监测监控监视设备经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50万元

18.企业减排工程经验收后, 按验收监测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2万元

19.对生产性企业自营净出口额超上年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上年度无自营净出口实绩的以当年相应出口实绩的70%为基数上年度出口未满全年的折算成全年计算奖励额以该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为限最高奖励至30万元

20.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国设摊展示的企业每个摊位补助2.5万元经主管部门备案并确认参加其他出国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补助1.5万元经备案确认参加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展览会的企业每次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费用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至3万元本县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抱团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展示行业整体形象的经备案确认后给予组织者按每个企业摊位费每次最高1万元的补助同一组织者每年最高补助至15万元。(服务业企业参照执行

2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应诉活动取得成效的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按其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的25%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30万元

22.企业出口本县生产的产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年度实际保费的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30万元

23.在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起一年内到境外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办事处经营性公司生产性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24.依法组建且经认定总部设在本县的集团公司其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集团总部30万元奖励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本县注册统一在本县纳税的服务业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二年100%,后三年50%;本县原有企业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经确认后三年内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25.新建单幢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办公楼宇自首家新办企业入驻年度起五年内按入驻企业当年全部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奖励项目投资招商主体前二年100%,后三年50%。(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县内搬迁或变更名称企业除外

26.开发建设商务办公楼宇的投资主体减半收取所涉各项报建费

27.经批准新建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28.新办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万元

29.国家百强旅行社在本县设立分社并独立核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0.新评定为2A、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31.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旅游餐馆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32.投资兴办旅游演艺公司其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并推出旅游演艺项目的经认定后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二年100%,后三年50%。

33.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企业经营公司或销售本县特色旅游商品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购物场所经认定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二年80%,后三年50%。

34.按三星级以上设计标准新建或提升星级标准改造项目的宾馆酒店在挂星年度分别按三星级20万元四星级50万元五星级100万元给予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35.国际国内知名酒店餐饮品牌在本县落户直营的经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50万元

36.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经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市场开发主体直接经营管理市场的自首家新办商铺入驻年度起五年内按入驻商铺当年全部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市场开发主体前二年80%,后三年50%。

37.当年新建扩建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性百货商场项目经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跨省开展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到本县投资连锁经营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20万元其中独立核算纳税地在本县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38.新工商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软硬件设备投资额2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满一年的经验收后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万元符合政府鼓励发展导向政策的新办商贸及商务服务企业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9.新办特色行业专业网站经认定具备宣传广告功能和与受众互动功能的按网站建设费用的4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万元其中具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功能的三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0.新注册的软件类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软件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减税期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5%税率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1.被国家和省有关机构新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新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已产业化的当年度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新通过CMM、CMM1、CC-CMM认定的软件企业每提高一级给予10万元奖励

42.软件类企业软件产品自营净出口额超上年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上年度无自营净出口实绩的以当年相应出口实绩的70%为基数上年度出口未满全年的折算成全年计算奖励额以该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43.新建独立核算的现代物流业企业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4.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扩建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5.民营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为本县企业淘汰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按其当年度月平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奖励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信托基金和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其当年度月平均担保余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46.在本县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前二年100%,后三年50%。

47.在本县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县的企业或项目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

48.符合政府鼓励发展导向政策的新办文化创意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9.本县文化创意企业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分别按每分钟500、250元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奖励的动漫游戏影视设计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50.符合政府鼓励发展导向政策的新办服务外包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获得国际认证的经认定按认证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50万元

51.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改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业设施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现有会务接待设施改造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20万元

52.新晋升为国家二级一级特级的本县施工总承包企业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新晋升为国家二级一级的本县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8万元的奖励

53.新晋升为国家乙级甲级的本县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新晋升为国家乙级甲级的本县审图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当年度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奖励新开办的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54.本县施工总承包企业县外年结算收入超过1亿元专业承包企业县外年结算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勘察设计审图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县外年结算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按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15%以上的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55.县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本县注册落户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实到注册资本的6%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奖励额以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60%为限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再补足

56.县外勘察设计及监理资质为甲级乙级的企业总部在本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第一年60%,后二年40%。

57.本县主承建企业获得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8.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新建职业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59.当年度起实施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60.新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技术类中介咨询业机构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61.新建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至100万元孵化器建设的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

62.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的自认定之日起按孵化器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孵化器符合孵化器入驻条件的孵化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毕业的新兴产业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到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视作新兴产业新建项目享受政策

63.当年度通过验收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单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验收的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级新产品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64.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的产学研基地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65.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66.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

67.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中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加大品牌建设力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

68.新获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行业协会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商标品牌基地浙江区域名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69.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或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行政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70.收购县外国际知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

71.省著名商标以上企业通过定牌贴牌等方式与无资本关联的其他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经营按其当年新增定牌贴牌收入收入须单独核算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40%给予奖励或按品牌使用费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20万元

72.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个国际注册商标实际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在注册地运用国际注册商标年度出口实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

73.新获得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省出口名牌的企业每个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74.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

75.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当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76.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77.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亩均销售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达标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78.年工程结算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达标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79.获得全县十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十佳新兴产业发展示范企业”、“十佳工业亩均产出示范企业称号的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80.获得全县十大内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十大外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称号的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税首次超1亿元、1.5亿元、2亿元的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80万元、120万元、160万元的特别贡献奖

81.获得全县十佳优秀成长型企业称号的当年度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82.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和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83.获得全县节能示范企业或减排先进企业荣誉的当年度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84.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85.新列入国家省重点培育商贸流通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86.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奖赛金铜奖的企业当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金铜奖的当年度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87.新评定为浙江省最佳优秀品质饭店的星级饭店当年度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88.获得国家级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称号的当年度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9.服务业企业被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为全市行业十强的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认定为全省行业五十强的当年度给予10万元奖励认定为全国行业百强的当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

90.重点服务业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获一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其他事项

91.人才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政策按关于印发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善委办〔2010〕74执行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92.新引进的带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作用明显有助于提升或延伸产业链的高端外资优质民资央企国资项目和接轨上海效能显著的项目以及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采取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93.本意见所涉及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总额封顶单个企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当年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政策扶持项目按地方财政贡献实行奖励的由县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

94.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凡有偷欠税行为严重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违反节能减排相关要求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95.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符合本意见中多项政策条款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申报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96.本意见涉及的考核奖励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97.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98.本意见自201111日起试行此前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同时废止对企业项目产品原政策尚未享受期满的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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