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金融政策>嘉善县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服务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善县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服务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来自:中国归谷访问量:8987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和县商务局制定的《嘉善县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服务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嘉善县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服务

指导意见(试行)

县金融办  县经信局  县商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切实帮助解决经营者发展中存在的资金周转困难,实现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维护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推出由第三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嘉善县中小企业提供阳光化转贷服务,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章  定义、资金来源及使用条件

        第二条  嘉善县中小企业转贷资金是由愿意遵守本意见,且具备金融相关资质或主发起人具备相应金融服务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按照“政府引导、机构运作、风险自控”原则,为嘉善县辖区内正常经营的企业提供转贷服务。

        第三条  资金来源由愿为嘉善县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的第三方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

        第四条  转贷服务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税务登记在嘉善县辖区内,且正常经营的企业;

        (二)符合嘉善县产业发展导向,且未被列入淘汰目录范围的企业;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四)贷款银行确认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

        第五条  收费标准:综合费用包括利息和服务费,最高不超过转贷资金额的1‰/天(利息不超过央行规定的年化24%),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鼓励适当降低转贷利息。


第三章  转贷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条件和职责

        第六条  转贷服务机构指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县政府批准,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相关部门考核良好(含)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条件为转贷资金配备专业服务团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由符合以上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发起设立的转贷服务机构。

        第七条  转贷服务机构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类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转贷服务机构资格。例如年度考核良好以下、公司出现经营问题、发现存在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情况。

        第八条  转贷服务机构职责:

        (一)收集客户基础资料及开展尽职调查报告;

        (二)向客户明确注意事项,并签署服务合同;

        (三)配合银行、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单笔转贷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四章  转贷合作银行条件和职责

        第九条  转贷合作银行是指按照本意见且有意愿为其授信客户进行转贷续贷服务的银行。

        第十条  转贷合作银行职责:

        (一)与转贷服务机构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二)合作银行若同意贷款,则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三)单笔转贷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转贷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贷款到期前主动向转贷合作银行和转贷合作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基本信息、资金需求情况及相关资料以供初审。申请单笔转贷金额不超过转贷服务机构注册资本的20%。

        第十二条  转贷合作银行审核:根据企业申请续授信调查情况明确续授信意见,审核确认后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

        第十三条  转贷服务机构审核:根据转贷合作银行续贷意见,对申请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对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其用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真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转贷手续:转贷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服务合同,并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资金划拨:为保证转贷资金封闭运转,转贷服务机构将资金直接汇入申请企业在转贷合作银行的转贷还款账户,资金到账时,合作银行实时入账扣款。

        第十六条  资金返还:贷款结清后,合作银行按照《银行贷款承诺函》约定放款,贷款资金直接受托支付进入转贷服务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转贷服务机构转贷流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法律和制度。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转贷服务机构每月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资金运营情况,编制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县府办、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县商务局、人行嘉善县支行、县银监办等为成员单位的嘉善县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转贷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座谈交流,确保信息沟通顺畅。

        第二十条  转贷服务机构须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并接受联席会议制度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指导以及相关业务的协调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