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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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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文件


善政发〔2017〕56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全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全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系列决策部署和《中共嘉善县委印发〈关于补齐短板勇作示范的行动计划〉的通知》(善委发〔2016〕15 号)精神,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率先建成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一)大力引进高水平创新载体。对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检测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给予综合支持,支持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各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大企业盘活存量资源,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财政补助。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入驻条件的孵化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给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鼓励孵化企业发展壮大。入驻县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且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种子资金补助。县科创中心及加速器内孵化企业由县财政科技经费兑现,其它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镇(街道)兑现。

        (四)支持众创空间建设。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被认定为省、市、县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级别升格后采取补差方式给予补助)。

        (五)全力打造各级高新技术园区。列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各创建主体300万元、100万元,动态考核列入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排名前10名的,每年分别一次性奖励各创建主体50万元、2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园区建设。

        二、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六)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政策,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单纯从事种养殖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八)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九)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通过验收的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省级新产品)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

        (十)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连续三年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

        (十一)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

        (十二)鼓励发展科技成果交易市场。通过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竞价(拍卖)交易并成功产业化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一次性给予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

        (十三)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企业)和优势单位(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五、加快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

        (十四)建立完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充分调动银行、保险、担保、小贷等各类机构的积极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科技信贷规模,支持科技小贷发展,鼓励开发科技创新相关保险新险种,引导科技担保业务发展。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不进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一定代偿损失容忍度。

        (十五)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设立总规模5000万元的嘉善县政府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资本化,加大力度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六、附则

        (十六)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取消奖励补助资格。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重点支持。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十七)本政策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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